全國6層樓以上未達8樓建築物,自114年1月1日起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範圍公告1份
說明:
依建築法77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內政部110年12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9124號函辦理。
H2類組-住宿類 | 申報頻率 | 各縣市公告 | 施行日期 |
樓層、建築高度 | |||
16層以上或建築物高度在50公尺以上 | 每2年/次 | 全台各縣市 | 88/07/01起 |
8層以上未達16層且建築物高度未達50公尺 | 每3年/次 | 臺北水源特定區、 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 桃園市(12樓以上)、 宜蘭縣、新竹市、新竹縣、 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 臺南市、臺東縣 |
112/01/01起 |
桃園市(8~11樓)、花蓮縣、南投縣 | 113/01/01起 | ||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高雄市 | 111/01/01起 | ||
6層以上未達8層 | 每4年/次 | 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註一)、高雄市、屏東縣、南投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 | 114/01/01起 |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 111/01/01起 |
表: H2類組-住宿類之各縣市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施行日期
(資料日期:114.02.01)
註一:台南市於民國92年12月31日前取得使用執照之6層以上未滿8層之建築物,放寬期限於115年第一季前完成申報。
危險老舊公寓大廈要積極成立管委會 避免每戶最高20萬罰鍰
有鑑於民國84年6月29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興建之公寓大廈,未強制規定成立管理組織,許多老舊大樓缺乏管理維護,形成許多公共安全隱憂。立法院於4月26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明定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於地方主管機關通知後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主管機關報備,以進行相關公共安全事項的辦理。若因故未能於期限內成立管理組織者,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如果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者,可處每一區分所有權人4萬至20萬元罰鍰。
建管處處長劉美秀表示臺北市自105年起每年辦理「公寓大廈輔導成立管理組織計畫」協助老舊公寓大廈成立管委會、提供公寓大廈相關諮詢服務及補助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等相關精進措施幫助民眾成立管理委員會,改善公共安全,但在修法前仍缺少強制力,此次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後,建管處仍會積極協助老舊大樓成立管委會,並以輔導方式為主,裁罰才是最後手段,以保障市民居住安全。
老舊公寓大廈該如何成立管委會呢?
成立管理委員會好處多,除日常住戶聯繫交流、公設管理完善外,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更提供老舊公寓修繕補助鼓勵更多老舊公寓成立管委會,管委會如何成立,建管處教你做: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前置作業:
●推舉召集人:由區分所有權人2人以上互推1人擔任召集人,並公告10日後通知開會;開會通知單在開會前10日併同委託書、提案單、規約草約寄給區分所有權人。
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開會出席人數及比例:第一次會議需有區分所有權人及比例2/3以上出席,如果人數或比例不足時,該次會議流會,可以就同一議案召開第二次會議,第二次會議門檻降低為3人並1/5以上所有權人及比例出席。
●討論議案:第一次會議,議案需有出席人數及比例3/4以上同意,可討論社區規約、選任委員(主任委員)等社區大小事;如果是流會再開的第二次會議,決議門檻亦降低為出席人數及比例過半數同意。
三、開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後:
●製作會議紀錄,將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載明在會議紀錄內,並由主席簽名,於會後15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如果是流會再開的第二次會議,所有權人可以在7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反對人數及比例未超過半數時,決議視為成立,主席需在成立後10日內將會議成立公告並書面送給所有權人。
四、向建管處報備:
●至建管處官網點選檔案下載>申請書下載>公寓大廈科>公寓大廈相關表格下載「附件1申請報備書」、「附件1-1申請報備檢查表」並附上推選召集人公告、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委託書,資料備齊後親送或郵寄至建管處(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公寓大廈科收,便可完成管委會成立報備。
如果對成立管委會仍有問題亦可參考建管處製作之「臺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申請參考範本」,或撥打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諮詢專線1999分機2722曾先生。
轉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陽台、頂樓、樓梯、水平式推拉窗戶「防墜重點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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